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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岁女孩为买手机,主动找两个19岁“大姐头”介绍客人发生关系,一周十多次获利3000元,法院判了

2026-10-21 1320

案发时小周刚满14周岁。 这个年纪的孩子正处在叛逆期,父母说的不管多有道理,小周都不愿意听,满心满眼都是手机和游戏。父母担心她上瘾不给买,小周就想自己攒钱买,可她才14岁,打工没人要。 这时候,小周想起了经常在学校附近混的“大姐头”骆某和刘某。这两个女孩都是2007年生人,一个小学毕业,一个初中毕业,辍学后和社会男青年混在一起,在学生中小有名气。小周叛逆后经常和坏孩子一起玩,自然听说过也认识这两人。 2026年1月5日,小周找到她们,说自己想把自己卖了赚点钱买手机,但没有门路,想让她们帮忙介绍客人。 骆某和刘某哪有不答应的?三人商议:骆某和刘某认识的人多,负责联系招揽客人;找到客人后,她们负责把小周送过去给客人验货。三人说好,每次交易收费200到300元,用刘某的手机收钱,小周自己拿一半,剩下一半骆某和刘某一人分25%。 随后,刘某和骆某开始放消息招嫖,并给小周梳洗打扮,联系好客人后就把小周送过去,完事再接走。 2026年1月7日到13日,短短六七天,骆某和刘某给小周介绍了十几个客人,三人共计收到嫖资3000元。扣除费用,骆某和刘某各自获利600余元,剩余部分归小周。 小周非常兴奋,按照这个速度,她很快就可以买一个最新款的手机。 可她们不知道的是,频繁放消息已经引起了民警的注意。1月13日,民警在一个中学门口将骆某和刘某抓捕归案,并在刘某住处查获了当天收到的600元现金嫖资。 一、骆某和刘某犯了什么罪? 《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骆某和刘某已经构成介绍卖淫罪。二人为了牟利,主动与14岁的周某共谋卖淫,协商嫖资分成方式,积极实施招嫖、接送,具有明确的介绍故意。在二人的牵线搭桥下,一周内介绍周某和客人达成十余次交易,实际获利3000余元,已满足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。 并且,二人存在法定从重处罚情节。根据两高《关于办理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八条、第九条规定,介绍未成年人、孕妇等特殊群体卖淫的,应当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的升格量刑情形。 不过,本案是周某主动提出的,二人主要实施的是介绍行为,仍应当适用介绍卖淫罪的从重条款。但周某案发时刚满14周岁,属于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群体,而骆某和刘某已经19岁,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,二人明知周某未成年,仍积极介绍她与他人达成交易,必须从严惩处。 一审认为,骆某、刘某介绍未成年的周某卖淫,已构成介绍卖淫罪,应从重处罚。不过,鉴于这事是周某自己提出来的,骆某和刘某主观恶性不大,犯罪情节轻微,且获利金额较小,加上到案后如实供述、自愿认罪认罚,可从轻处罚。 最终,骆某和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,并各处罚金3000元,违法所得予以没收。 二、提议的发起人周某,是否违法? 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即便小周实施这类行政违法行为,也应当作出治安处罚决定,但不会执行行政拘留,只会口头教育。 不过,周某小小年纪就主动提出这样的建议并付诸行动,实在需要好好批评,父母和监护人也该严加管教,不要让她的路越走越弯。 这件事最让人心里发堵的,不是两个19岁的“大姐头”被判了刑,而是一个14岁的女孩,为了一个手机,自己把自己推到了这条路上。 她不懂这意味着什么吗?她可能真不懂。叛逆期的孩子,眼里只有“我想要”,没有“代价是什么”。父母不给买手机,她不去偷不去抢,却想出了最伤自己的办法。 判8个月,是法律给骆某和刘某的账。可小周这笔账,法律罚不了她,得靠父母、学校、社会一起补。 讨论话题 1、两个19岁的介绍人判8个月,你觉得轻了还是重了? 2、14岁女孩主动提出这件事,问题到底出在哪一环? 3、叛逆期的孩子,家长到底该怎么管?评论区说说你的方法和建议。 特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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